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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务问题

离职后党组织关系转移和档案归属问题

来源:洛阳党建网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04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4〕10号)明确:
    凡党员所去单位已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党组织;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其居住地党组织,也可以转移到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或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党员,流向比较集中的,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与其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做好衔接工作,为他们集体办理党员组织关系移交手续;流向分散的,原所在单位党组织也要主动向党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提供情况,帮助党员及时落实组织关系。党员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原则上不能拒绝接收。暂时不具备接收条件的,上级党组织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积极为这些党组织创造条件,并对其接收外来党员提出具体的时间等要求。
    因此,原则上,租住地的党组织是可以帮忙接转的。如果确实困难,可请其积极帮忙解决。不行,可找其上级党组织反应情况。

    另外也可问问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是否予以接受。
    如果可以短期找到工作,可以请原单位党组织协助,等工作落实,尽快转至新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