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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工作

激发保护党员干部 担当尽责争先出彩的内生动力

市纪委监委印发《关于发挥纪检监察职能作用激励保护党员干部担当作为的实施意见》

来源:洛阳日报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06日


组织敢于担当,干部才有底气。日前,市纪委监委印发《关于发挥纪检监察职能作用激励保护党员干部担当作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激发保护党员干部担当尽责、争先出彩的内生动力,凝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的磅礴力量。

《实施意见》共5个方面20条,涵盖了快速办理线索、精准定性量纪、严惩诬告陷害、主动澄清正名、强化正向激励等,形成了全方位激励保护党员干部担当作为的机制。

《实施意见》明确,快速办理线索,严防久拖不决。实施问题线索规范化、科学化、精准化、及时化研判处置机制,建立快速处置制度,快速流转,特事特办,最长处置时限不得超过1个月。同时,从严管控问题线索办理时限,快速查办涉案问题线索,完善问题线索办理督查督办机制。

精准定性量纪,是确保心服口服的关键。《实施意见》指出,贯通融合纪法情理,给予党员干部党纪政务处分,必须坚决贯彻落实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在查清违纪违法事实的基础上,综合研判所犯错误目的动机、事实性质、时间节点、情节轻重等,深化运用监督执纪执法四种形态,统筹考虑历史与现实、案件与案件的平衡,防止畸轻畸重,做到宽严相济、精准科学。坚持精准科学规范问责、释放执纪执法温度,采取一般层级审查调查措施即能查清事实的,不采取更高层级的审查调查措施,尽最大努力减少控制外围人员数量等,避免过度使用审查调查措施给党员干部造成不应有的伤害。落实容错纠错机制,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对明知故犯和无心之过、肆意违规和改革失误、蓄意谋私和因公差错等区别对待,依据有关规定主动启动容错程序,在提出处理处分建议时,一并提出容错建议。予以容错的,根据其行为性质及造成后果,从轻、减轻处理或免除责任追究。

在严惩诬告陷害、解除后顾之忧方面,《实施意见》明确,建立恶意举报预警机制,凡党员干部反映被诬告陷害的必查。根据要求,对于故意捏造违纪违法事实、伪造材料,向纪检监察、公安、检察等机关恶意检举控告,意图使党员干部受到纪律处分或法律追究或污损名誉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诬告陷害者的纪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纪检监察机关协调、监督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坚决纠正不当得利,根据规定,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职务、职级等不当利益,要在认定诬告陷害后5个工作日内,建议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纠正,不让诬告陷害者占便宜、得实惠。对因为被诬告陷害在选拔任用、评先评优中受影响的党员干部,要在认定诬告陷害后5个工作日内,建议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纠正、给予补偿,不让干事者流血、流汗还流泪。

《实施意见》对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主动开展澄清工作的情形进行了明确,将澄清正名作为监督执纪执法必经程序。要求对核查的问题线索,查实多少就认定多少,对查否的问题要澄清;对经过谈话函询,予以采信了结的问题要澄清;对反映问题很严重、查实问题轻微,给党员干部造成不良影响的问题也要澄清。同时,及时反馈通报澄清结论,对受到诬告错告的党员干部,要在作出澄清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人及其所在党组织澄清事实,向实名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向有关组织人事部门通报情况并建议正常使用。

《实施意见》还对纪检监察机关回复党风廉政审核意见、监督破除阻碍担当作为的不利因素、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处置干部申诉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强化正向激励,树立鲜明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