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联盟首页 | 共产党员网

干部工作

提升领导干部法治素养增强依法执政本领

来源:光明日报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14日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进入新时代,国际国内形势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改革发展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这就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自己的履职能力与管理水平。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切实提升法治素养,真正敬畏法律,带头遵守法律,在深化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中增强依法执政本领,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与维护稳定的综合能力。

增强法治意识,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

领导干部要增强法治意识,首先要尊崇、敬畏宪法法律与党章党规党纪,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依法用权等法治观念,成为遵法的模范。第二,要把学习作为基础环节。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宪法法律和党章等党内法规制度,做到努力学习、终身学习;既要熟悉、掌握具体法律制度规定,又要深刻领会其内涵和精神实质。第三,要把教育作为常规手段。要加强法治教育培训,依托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按层级、分批次开展专题法治教育培训,有效提升法治教育培训的实效性。同时,要把监管作为重要保障。对那些法治意识不强、法治素养欠缺的领导干部要加强监督,敢于动真碰硬,及时诫勉谈话、严肃问责。

坚持法治思维,自觉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领导干部要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对领导干部而言,法治思维就是将宪法法律运用于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等各项工作环节的思维方式。

要思之以法。作为领导干部,要时刻忠于宪法法律,时刻思考如何运用宪法法律去更好开展工作,要牢记红线,坚守底线。要维之以法。领导干部既要依宪执政,带头遵守宪法;又要依法行政,带头遵守法律;还要依法办事,带头敬畏法规,真正做到遵守法规制度没有特权、执行法规制度没有例外。要坚决防止违法行使权力,恪守“法无授权不可为”;坚决防止“一言堂”现象,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坚决避免“打擦边球”“地方保护”等现象,绝不允许逐利违法。要治之以法。领导干部尤其是高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在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实践中发挥模范表率作用。

严格依法决策,恪守法规制度、谨遵法定程序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同时,要求“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

决策特别是重大决策,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要健全党委、政府依法决策机制,完善并严格落实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要建立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实行严格的终身责任追究制以及责任倒查机制,坚持有错必究、有责必问。要将科学决策机制纳入法治轨道,按照提出问题、确定目标,拟定方案、民主讨论,优中选优、确定方案,执行方案、跟踪反馈的步骤来进行。

加强专项考核,落实法治建设责任制

法治建设考核制度是提升领导干部法治素养的重要保障。要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批标体系”的要求,建立健全法治考核指标体系,根据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考核对象,将法治考核指标细分为“共性指标、专业化指标、社会评价指标”等三项指标,将法治建设考核制度落实落细落小,充分发挥法治建设考核的指挥棒作用。

要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特别注重定量考核。共性指标应以定性为主,专业化指标应以定量为主,社会评价应以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为主。既要避免一味以定性分析为主,考核结果过于主观、缺乏说服力和公信度的弊端;也要避免盲目追求一概量化,导致法治考核工作被数字所束缚的机械化与复杂化倾向。

要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特别注重群众评议。共性指标应以领导为主,专业化指标应以专家为主,社会评价应以群众为主。坚持组织考核和群众认可相结合,请“两代表一委员”以及相关专家学者参加,通过民主评议、引入第三方进行民意调查等方式,将各部门各单位特别是社会群众纳入法治考核评价主体体系,注重考评工作的公信力。

要坚持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特别注重平时考核。法治考核以定期考核为主,年中考核为辅,通过民主测评和综合测评,确定考核分值。法治考核可采用加分制,对完成党委政府重大目标任务、有制度创新和工作创新等的法治单位实行加分;也可采用扣分制,对作风不正、工作不力、纪律不严等给予扣分。根据这一原则和方法,共性指标应以定期考核为主,专业化指标应以平时考核为基础,社会评价应以不定期抽查为主。

通过构建科学、系统、严密、可操作性强的法治建设考核指标体系,以压实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建设责任,力促其依法履职、依法用权、依法行事,为全社会法治环境改善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作者:范沁河,系河南省焦作市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部副主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