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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通告

触犯传染病防治法,严惩不贷!

来源:洛阳日报 发布时间:2020年02月06日


眼下,全市上下正在众志成城打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近日,全国多地发生拒绝体温监测、妨碍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拒不执行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等违法犯罪事件,逾越法律红线。


这些行为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5日,记者采访了多位法律专家,为您解读关于疫情防控的相关法律问题。专家提醒:每位市民时刻都要绷紧法律这根弦,特别是疫情防控这一特殊时期,一定依法行事,以免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受到惩处。


隐瞒接触史,可能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深圳市公安局官方微博@深圳公安发表博文称,今年1月21日,范某芳与其丈夫邹某陆从湖北武昌乘坐火车到深圳其女儿邹某处探亲。到深圳后,范某芳在就诊过程中及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后,始终隐瞒从疫情发生地来深圳的事实。此外,范某芳来深圳后,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及在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停留过程中,均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2月4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对多次隐瞒疫情发生地行程和发热病情的范某芳,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立案侦查。


中冶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彦立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同时,该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该条规定,隐瞒者如果造成了他人被传染,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张彦立说,本案中,当事人隐瞒疫情发生地行程的行为,可能涉嫌违犯刑法,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拒不执行政府命令,可行政拘留10日


1月31日,涧西区一名男子未佩戴口罩出入小区,面对门卫提醒及登记信息的要求,该男子拒不配合反而殴打门卫。随后,该男子被南昌路派出所行政拘留10日。

涧西区一女子从外地返洛后,拒绝隔离,还到社区、警务室无理取闹,影响办公秩序。2月2日,该女子被处以行政拘留7日处罚。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谢亮表示,这两起案例当事人的行为,因为防疫期间,拒绝执行市政府发布的命令、决定,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2020年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谢亮表示,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意味着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其他政府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依法采取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等系列防控措施,共同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传播。


洛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告来(返)洛人员书》指出,相关人员要主动告知医生旅行史、接触史,及周围人员中是否有类似病例,听从医务人员指引,并配合医务人员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提供详尽信息;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疾控机构、医疗机构为防控疫情采取的健康状况申报、流行病学调查、检验、采集样本、医学隔离观察、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拒不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散布疫情谣言,最高可处7年有期徒刑


近期,散布疫情相关谣言被惩处的人不在少数。


1月25日上午7时许,杨某军在微信群中看到他人转发的关于疫情信息——“我县排查出武汉返回伊川人员422名,已确诊8例……”(此信息为虚假信息),在对信息内容未核实的情况下,便将此消息转发到其他四个微信群,引起群众恐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白某学看到杨某军转发的消息后未经核实又转发到其他三个微信群。1月27日,伊川县公安局依法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将杨某军、白某学分别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疫情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主任、洛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索亚星告诉记者,如果谣言造成严重后果,散布谣言者将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或者寻衅滋事罪。按照有关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索亚星介绍,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报记者 申利超 通讯员 尚剑玲 程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