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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史百问 | 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确定了哪些根本和基本制度?

来源:“理论热点面对面”微信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29日

                                   

  51、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确定了哪些根本和基本制度?

  1931年,中国共产党在江西瑞金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以全国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作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关。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不再使用苏维埃的名称,决定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49年的《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国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954年9月15—28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中南海怀仁堂隆重举行。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毛泽东在开幕式上致辞,“我们这次会议具有伟大的历史意义。这次会议是标志着我国人民从一九四九年建国以来的新胜利和新发展的里程碑”。他满怀信心地宣布:“我们正在前进。”“我们正在做我们的前人从来没有做过的极其光荣伟大的事业。”“我们的目的一定要达到。”“我们的目的一定能够达到。”

  刘少奇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他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是100多年来中国人民英勇斗争的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中国近代关于宪法问题和宪政运动的历史经验的总结,是我国人民利益和人民意志的产物。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现在这部宪法草案总结了5年以来国家机关工作的经验和各级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经验,对我们国家的政治制度作出了更加完备的规定。

  经过讨论,会议通过了刘少奇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周恩来作的《政府工作报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等一系列法律。

△1954年,群众抬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模型参加国庆节游行

  毛泽东领导了起草宪法的工作。宪法草案由全国人民进行了讨论。全国有1.5亿多人参加讨论,提出118万多条修改、补充意见和问题,几乎涉及宪法草案每一个条款。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国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一部宪法,也是我国有史以来的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它的一些基本内容和重要原则,为后来宪法和宪政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文共4章106条。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以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两项基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政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召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通过,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正式建立。

  按照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通过普遍的民主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民族平等、团结的精神。在全国人大中,每个少数民族至少有一名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构成由中央到地方和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系统。它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机关,是人民主权的直接载体,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标志。国家的一切重大问题都须经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和决定。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构成了我国民主政治的基本框架,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政治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其他许多制度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我国,建设民主政治可以有许多方面、许多渠道,但是最根本的渠道还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1954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以来,虽然曾遭到破坏,但总的来说,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它不断发展、进步和完善,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和优越性。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的各民主党派主要产生于抗日战争后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它们都与中国共产党有着不同程度的联系和合作共事关系,形成了人民民主统一战线。1949年,它们与中国共产党一起,共同筹备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的召开,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正式确立。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的组成,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同时有各民主党派参加,体现了团结合作、政治协商的人民民主原则。中央人民政府6位副主席中,共产党员3人,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3人;56位委员中,共产党员29人,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27人。政务院4位副总理中,共产党员2人,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2人;15位政务委员中,共产党员6人,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9人。政务院所辖4个委员会和30个部、会、院、署、行等机构中,担任正职的共产党员20人,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14人。

  1953年的《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实行后统一战线组织问题的意见》指出,在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以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应作为独立的统一战线组织而继续存在;其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既要保证共产党的领导,又要适当扩大团结面,把各民主阶级、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少数民族、华侨及其他爱国分子中必要的人选吸收进来;统一战线组织对各参加单位的关系,应该是协商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但共产党对统一战线组织则是领导关系;统一战线组织与人民政府的关系,是协商和建议的关系。

  195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指出:“我国人民在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伟大斗争中已经结成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今后,“我国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将继续发挥它的作用”。

  随后于1954年12月举行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肯定人民政协作为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仍然需要存在。会议明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作用和任务,以及政协与人大、政府之间的关系等,明确人民政协是团结全国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国外华侨和其他爱国民主人士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机构。

  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中国共产党提出了“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明确共产党存在多久,民主党派就存在多久,共产党可以监督民主党派,民主党派也可以监督共产党;由于共产党居于领导、执政地位,主要是民主党派监督共产党。改革开放后,该方针又充实了“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内容。

  在统一共和国的框架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实现民族平等、保障少数民族权利的重要政治制度,是在多民族国家里解决国家整体与民族地方关系的一个创造。

  1949年9月的《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按照民族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这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正式确立。

  按照《共同纲领》的规定,1952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全国初步建立起一批民族自治地方,组成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利,民族区域自治迈出法律化、制度化的重要一步。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从根本大法上确定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最基本的内容。宪法确立中国国内各民族间平等友爱互助的关系,保障各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利,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宪法还将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县以下的少数民族聚居区设民族乡。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行,对于中国在任何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下,始终保持国家完整统一、促进各民族团结互助和发展进步,具有重大而长远的意义。

  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政治制度的确立,构成了我国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体系,为我国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巩固的经济制度,提供了政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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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朱俊伟  程海军    审核:李贤